一、范围(条件)和时限
(一)范围(条件)
在本市范围内,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自行开具。但有下列情况(餐饮、娱乐业除外)之一者,可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纳税人初次申请领购发票,在办理领购发票手续期间,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的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纳税人所使用的税控装置因故障不能开具发票,在税控装置维修期间,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4.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5.凡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外省、市来本市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发票自行开具。对有特殊需要,应持本通知规定的手续,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二)时限
无
二、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出示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或其它有效证件)
3.完税凭证
(二)提交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非本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2.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或其它有效证件)
3.完税凭证复印件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表》一式两份;个人销售已购住房的提交《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涉税申报核定表(代开发票申请表)》一式两份。
5.有关书面证明材料(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以上材料需经签章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