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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事项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3-11-10 下午 05:55:41 人气: 标签:

一、范围(条件)和时限
    
(一)范围(条件)

    
在本市范围内,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自行开具。但有下列情况(餐饮、娱乐业除外)之一者,可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
纳税人初次申请领购发票,在办理领购发票手续期间,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
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的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
纳税人所使用的税控装置因故障不能开具发票,在税控装置维修期间,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4.
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5.
凡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外省、市来本市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发票自行开具。对有特殊需要,应持本通知规定的手续,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二)时限

    

    
二、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出示资料

    1.
税务登记证副本

    2.
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或其它有效证件)

    3.
完税凭证

    
(二)提交资料

    1.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非本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2.
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或其它有效证件)

    3.
完税凭证复印件

    4.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表》一式两份;个人销售已购住房的提交《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涉税申报核定表(代开发票申请表)》一式两份。

    5.
有关书面证明材料(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以上材料需经签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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