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注:1、代表或代理人是指受企业或者投资人委托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自然人。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时,代表或代理人应是单位股东(投资单位)的职工或自然人股东(自然人投资人、合伙人)之一。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时,代表或代理人应是本企业的职工。
2、委托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不使用本委托书,应提交专门的委托文件。
3、“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①办理内资名称预先核准的,由全体股东(投资人、合伙人、发起人)签字或盖章,其中自然人股东(自然人投资者、合伙人、发起人)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法人投资者、合伙人、发起人)加盖本单位公章;②办理外资名称预先核准的,合资、合作企业由中方投资者加盖单位公章,外方法人投资者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自然人投资者由本人签字;独资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由本人签字,法人投资者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由本人签字,中方法人合伙人加盖本单位公章,外方法人合伙人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③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时,由拟变更企业加盖公章。
4、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的投资人本人亲自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粘贴投资人本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并在“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栏目签字,不用填写授权时限、授权内容。
5、本页填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并签名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