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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比例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3-11-11 下午 06:47:01 人气: 标签:代理公司增资 代办公司增资 企业增资

近年来,不少公司制企业通过增加注册资本满足经营活动的需要,其中有不少属于用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情形。这就需要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准确把握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相关概念。

  留存资本公积金比例应当达到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在实践中,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审核验资报告时,如果发现申请人留存的资本公积金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不符合有关规定,会依法作出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但是,一些受申请人委托实施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就25%的比例限制提出异议,请求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

  《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转增的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转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实际情况、转增后股东的出资额……”但有观点认为,《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以及《企业财务通则》第十八条规定了将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而未对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作限制性规定。因此,对于留存资本公积金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25%的申请人,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公司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形式审查后及时受理并核准登记,否则构成行政不作为。这一观点其实有误。

  准确把握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公益金等概念

  公积金又称储备金,是公司为了巩固自身的财产基础,提高公司的信用和预防意外亏损,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资本以外积存的资金。

  资本公积金是在公司的生产经营之外,由资本、资产本身及其他原因形成的股东权益收入,如股票发行的溢价收入等。

  盈余公积金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盈余公积金按其用途分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企业会计制度》指出,法定公益金指的是企业按照规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公益金。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时,一般可将其转入任意盈余公积金。

  《企业财务通则》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或者转增资本。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留存企业的部分,以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为限。”由此可见,公积金包括资本公积金和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又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因此,《公司法》所称的法定公积金是指法定盈余公积金,它与资本公积金是两个互不包含的概念。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也指出:“……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法定公积金仅指法定盈余公积金。

  正确认识法律位阶关系

  下位法服从上位法,是《立法法》提出的一项法律执行原则,但在具体理解时,应当注意分析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具体条款之间是否属于对应关系,也就是说,对于上位法作出的具体规定,下位法应当严格遵守。但在实践中,下位法经常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上位法没有涉及的事项作出规定,以便更好地贯彻落实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在这一情形中,就不存在下位法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背上位法的问题。

  具体来看,《公司法》作为上位法仅规定了法定公积金应留存25%,对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没有作出比例限制规定,但这并不表示该法就禁止下位法根据行政管理及社会管理的需要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显然,《规定》根据立法程序对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作出的比例限制规定合法有效,作为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严格遵守。

  另外,从受委托实施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角度看,应当遵守其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财政部200612月公布、自200711日起施行的《企业财务通则》也就资本公积金用于转增资本的情形作出了转致适用的规定。《企业财务通则》第十七条规定:“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超出注册资本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企业应当作为资本公积管理。经投资者审议决定后,资本公积用于转增资本。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验资时,应当遵守《企业财务通则》以及《规定》的相关规定,将公司在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时是否留存25%作为审验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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