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但是个人所得税在使用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误解,那么这些误解主要包括什么呢?北京代理记账小编带您了解一下。
1、高薪工资分多人报税。
此前,部分企业为高收入个人开展税务筹划,一般会通过找一些外部人员的身份证来充当企业员工做工资,从而将高工资分为多人报税。但随着我国新个税政策的实施,个人所得税已通过年综合所得来计算。所以,企业如若再采用此种方式进行个税筹划,不但会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还有可能带来刑事风险。
2、股东借款给员工发工资。
根据财税【2003】158号和国税发【2005】120号文规定,股东向企业借款,如果一年未归还,视同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另外,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企业为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无偿服务,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这即是说,企业将资金无偿借予股东,视同向股东提供了贷款服务,应按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缴纳增值税。因此,企业老板如果采用向公司借款的方式为员工发放工资,不仅不能节税,还会增加企业税负和税务风险。
3、部分工资通过发票报销的形式来取得。
这是此前很多企业经常采用的方式之一。即将员工的一部分薪资通过员工提供的发票来报销。不过,如今再采用此种方法会将相关风险转移到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规定,企业税前扣除凭证要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而员工找来的票据经常漏洞百出,甚至会有假发票等等。如果企业使用这些票据来入账,那么后期的风险则需要由企业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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