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就小规模纳税人认定问题,回龙观公司注册机构日前作出解读 2008年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据回龙观公司注册机构了解到的情况,这一标准已经发生变化。 因此,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按新规定执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率一律调至3%。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税率 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 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为2%、3%、4%或6%。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回龙观公司注册机构提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及执行税率可能发生变化,需要时请查询相关文件 |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0340号